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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防务: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0-24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268 号广州交易广场 1207、08 室


          电话:020‐83511629   传真:020‐83510113   邮编: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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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海洋与

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就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 本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所 涉 及 的 相 关事 项 进 行 了 必 要 的 核 查 和 验

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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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

是真实的,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以及相关文件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

    1、《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2、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下简称“公司指定

披露媒体”) 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

董事意见》、《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

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意见》、《关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公告》、《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2020-2022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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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

     4、公司刊登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海外监管公

告》、《關於在 2020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五)召開 2020 年第三次

臨時股東大會的補充通告》、《关于在 2020 年 10 月 23 日(星期

五)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暂停办理股东登记的通

告》、《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5、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

授权委托书。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公告

     1、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会议时间公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hkexnews.hk) 上 刊 载 了 《 关 于 在

2020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五)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及暂停办理股东登记的通告》,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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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媒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www.sse.com.cn )上

分别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表决方式、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人员、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进

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日期距离会议召开日期提前了 45 日。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

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

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披露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

    2020 年 9 月 9 日,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59.52%的股份的中国

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签署《2020-2022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至股东大会召集人。2020 年 9 月 10 日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决议通过该项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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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2020-2022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将临时提案的详细内容予以披露。

    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

司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0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公告》,载明在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中增加

该项临时提案。

    前述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公司董事会也同时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相应的公告和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增加临时提案是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的,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均在 2 日内发出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公

告,上述议案的内容公司均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以及临时

提案公告中以及中予以写明和充分披露,符合《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经见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韩广德先生主持,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 137 号船舶大厦

1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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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查验和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即 2020 年

10 月 1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和参加表决。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为 851,730,447 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 60.26%。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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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6,385,366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1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验证。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事候选人、见证律

师和其他相关人员也参加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监事候选人、见证律师等相关人

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方式为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现场参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就公司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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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1 至议案 5 为普通决议案,须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议案 1 至议案 5 对

     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议案 1、议案 2 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3 至议案 5 为累积投票议案;议案 2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下列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决议方式      是否通过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制定中船防务第十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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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2     《2020-2022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                  普通决议          是
       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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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议案

 3    关于选举本公司董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3.1 关于选举韩广德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3.2 关于选举陈利平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3.3 关于选举盛纪纲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3.4 关于选举向辉明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3.5 关于选举陈忠前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3.6 关于选举陈激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3.7 关于选举顾远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4    关于选举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4.1 关于选举喻世友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4.2 关于选举林斌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4.3 关于选举聂炜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4.4 关于选举李志坚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5    关于选举本公司监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5.1 关于选举陈朔帆先生为本公司监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5.2 关于选举陈舒女士为本公司监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关于选举朱维彬先生为本公司监事的议案                          普通决议          是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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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

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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