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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防务:中船防务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03-31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 2016 年 6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 2021 年 3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总经理工作、议事
和决策程序,促使总经理工作规范、科学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
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同时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法》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
同,可连聘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总经理的工作职权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
会议研究,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
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受托经营或签署相关协议、
合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超出总经理职权范围的,总经理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另行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及
实施。

    第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公司总经理工作,主要
行使以下职权:

    (一)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专业或专项工作,
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有关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委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代行相应
职权。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职权在公司领导人员工作分
工中详细列明。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
会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董事
会,且辞职后对本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仍持续有效。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是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交
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是总经理依法履行职责,
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形式。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方案;

    (二)研究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研究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
实施方法;

    (四)传达有关文件、指示、决议以及董事会决议,制定贯彻落
实的措施;

    (五)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
案;
    (六)制定、修改、完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

    (七)听取各部门、所属企业的工作报告和总结;

    (八)制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福利和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
工计划;

    (九)其他需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三)总经理认为需要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有应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参加方可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邀请其他领导人员、相关部门或业务负
责人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内容、出席、列席等,同时签发总经理办公会通知。综合处负
责通知和组织总经理办公会议。综合处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总经理
办公会召开前相关准备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综合处通过公司计算机办公网络终端等通讯方式
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一般情形下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参加会议人
员,并送达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各应参加会议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如不能参加,则
应及时反馈给公司综合处。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因特殊原因总经
理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指定一名公司高管代为主持。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会议无法进行时,会议主持
也可以临时中断会议的进行,在条件成熟时继续会议直至会议结束。

    第二十条     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需经业务分
管领导或总经理签阅审核,具备条件后才可提交会议讨论及决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
总经理作最后决定。在讨论涉及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个人议题时,当事
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综合处负责对总经理办公会议作详细的会议
记录、纪要,作为公司重要文件材料,保存 10 年;会议纪要一般应
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

    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讨论事项;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记录);

    (五)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纪要)。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对需要
向董事会或监事会通报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
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相
关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传播会议相关文件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综合处负责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
情况进行督办,并适时反馈给总经理。



             第四章    资金应用权限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
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
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
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和公司高管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
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均应尽快向
董事会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
的监督。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确保报告的真实
性、完整性。定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经济运行、
财务会计、行政管理、资本运作、投融资、决议执行、工作计划等情
况。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
《公司章程》相悖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及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执行,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