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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防务:中船防务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1-03-31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中船防务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发表了下述独立意见: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2020 年第 4 季

度,公司对合并范围内企业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单笔超 500

万元的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 5,650.07 万元。

    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决策程序规范,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本集团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662,334,382.03

元,2020 年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718,135,411.74 元。现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413,506,3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6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4,642,058.75 元(含税),剩余未

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公司 2020 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经营成果和财

务状况,兼顾公司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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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经营资金所需等实际,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详细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数据、进行必要的相关询证后,

现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及2021年预计发生担保的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的情况。

    2、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拟提供

担保及其额度的框架议案》,授权公司及各子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况,

2020 年度实施总计不超过 39.11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项目为融资项目担保、

银行授信额度担保、母公司保函及其它担保项目。自 202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1

年 2 月底,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担保总额为 13.23 亿元人民币,主要是子公司中船

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州文船重工

有限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银行授信额度担保。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及总担

保额在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框架范围内,其决策、表决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准

确。

    3、2020年度,公司严格遵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4、2021年度,为使公司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公司及子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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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预计需要产生相关担保事项,公司拟提供的担保框架总额度不超过47.63亿元

人民币,提供担保及其额度的框架中明确了各项担保的形式、担保对象及担保金

额,且均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黄埔文冲或黄埔文冲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因此,

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

整体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拟提供担保及其额度的框架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同时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我们同意该框架议

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

指南》(上证函〔2020〕1766号)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我

们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2020年度,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继续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有序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2)公司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

面已建立了相应的控制体系和机制,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合理、有效,

为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

了合理保障。

    (3)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喻世友 林斌 聂炜 李志坚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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