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08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268 号广州交易广场 1207、08 室
电话:020-83511629 传真:020-83510113 邮编: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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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海洋与
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 临时股 东 大会所 涉及的 相 关事项 进行了 必 要的核 查和验
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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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
是真实的,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以及相关文件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
1、《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2、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公
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下简称“公司指定披露媒体”) 的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十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关
于提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豁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核查意见》;
4、公司刊登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海外监管公
告》、《关于在 2021 年 7 月 7 日(星期三)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及暂停办理股东登记的通告》、《关于控股股东提
请豁免履行步骤三的议案及聘请本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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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
授权委托书。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公告
1、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会议时间公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上刊载了《关于在
2021 年 7 月 7 日(星期三)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的通告》,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公司指定披
露媒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分
别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表决方式、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人员、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进行
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日期距离会议召开日期提前了 45 日,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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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2、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披露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内容。
前述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公司董事会也同时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相应的公告和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见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韩广德先生主持,于 2021 年 7 月 7 日(星期三)上午
10:30 在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 137 号船舶大厦
1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查验和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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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即 2021 年 7
月 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和参加表决。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为 844,767,977 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 59.76%。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3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3,066,544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6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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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其他相关人
员也参加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方式为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现场参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就公司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 和议案 2 均为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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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议案,须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同时议案 1 为关联议案,关联股东中国
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回避表决;议案均对中
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下列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决议方式 是否通过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控股股东提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
1 普通决议 通过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议案
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2 普通决议 通过
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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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
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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