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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防务:中船防务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12-23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原细则经本公司 2004 年 2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公司 2012 年 3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经本公司 2021 年 12 月 2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船与海洋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的证券在
其上市的各家证券交易所各自所适用的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阅本公司财务汇报程

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监督核数程序、就如何维持与
本公司审计机构的适当的关系作出正规及具透明度的安排,以及与内
部会计师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沟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
事至少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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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员内由审

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本公司管理层应该指定专门人员或设立审计工作组,负
责协助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更换及罢免向董事会
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
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
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
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
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
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

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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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核及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其披露)以及年度报
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

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
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法律规定及上市规则。

    (五)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1)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计委员
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及

    (2) 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

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
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八)检讨及审查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内部审计及风
险管理制度;

    (九)监督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风险管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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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
有效的内部监控及审计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

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
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十一)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及审计事宜的

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确保内部和外部
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

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十三)讨论在中期及年度帐目审核后提出的问题及引起存疑之
处,以及外部审计机构希望讨论的事项;

    (十四)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发出的查帐情况说明及本公司管理人
员的回应、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或
任何性质相同或接近的文件)、外部审计机构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

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十五)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
核情况说明函件》(或任何性质相同或接近的文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六)担任本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
两者之间的关系;

    (十七)检讨本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

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
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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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适当行动;

    (十八)审议、监管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包括:

    (1) 审议本公司 ESG 工作的管理方针、目标、策略;

    (2) 定期检讨 ESG 工作进展,推动 ESG 管理方针、目标、策略有
效落实;

    (3) 定期检视本公司 ESG 相关风险与机遇,评估相关风险、机遇
对公司业务的影响程度;

    (4) 审议 ESG 实质性议题及行动进展;

    (十九)审议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持续推进信
息披露质量提升;

    (二十)定期就审计委员会对 ESG 相关的重大决策或提出的建议

向董事会汇报;

    (二十一)就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公司管治
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第 C.3.3 条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

    (二十二)适用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事宜及本公司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
问咨询法律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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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本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本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香港及国内
现行的最佳应用守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本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本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本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本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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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临时会议须经二

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方可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
两名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只要与会委员能
听清其他委员讲话、并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

该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本公司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的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
定稿应在会议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
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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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所指定之日期(“细则生效
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在细则生效日后生效的
国家法律、法规或在细则生效日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实施的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细则生效日后生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经修改后实施的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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