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中船防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03-31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临 2022-011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3月30日(星期三)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上述修订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附件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
1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序号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粗斜体显示部分为建议修订内容)
第二条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 第二条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83 号文 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83 号文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3 年 6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3 年 6
月 7 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月 7 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及成立,注册号为: 册登记及成立,注册号为:
19049939-0,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19049939-0,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
公司于 1994 年 8 月 17 日经国家对 司于 1994 年 8 月 17 日经国家对外贸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 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资综函
资综函字第 415 号文批准为中外合 字第 415 号文批准为中外合资股份
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1994 年 8 月 有限公司,并于 1994 年 8 月 31 日取
31 日取得了外经贸资审字【1994】 得了外经贸资审字【1994】135 号批
135 号批准证书,并在 1994 年 10 准证书,并在 1994 年 10 月 21 日办
月 21 日办理变更注 册 手续及在 理变更注册手续及在 1995 年 10 月
1 1995 年 10 月 10 日办理换照手续, 10 日办理换照手续,登记为中外合
登记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换 资股份有限公司。换照后的营业执注
照后的营业执注册号为:企股粤穗 册号为:企股粤穗总字第 000264 号。
总字第 000264 号。依据国统【2011】 依据国统【2011】86 号文,公司类
86 号文,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 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
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内合资、上市)。
200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再次换 200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再次换
照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照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101400025144。 440101400025144。
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再次 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再次
换照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换照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190499390U。 91440101190499390U。
公司的发起人为:广州造船厂 公司的发起人为:广州造船厂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根据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根据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
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公司增加
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公司
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
2 股;
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2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公 司董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公司持有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3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收回其所得收益。若董事会不按照 得收益。若董事会不按照本款的规定
本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
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购回其
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股份;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 的除外:
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划或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或者股权激励;
4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其他情况。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
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包括赠与、 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赠与、垫资、
5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 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3
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 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
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接承担义务的人。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对外
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对外
以上表决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6 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分之三十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如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序,依法追究责任。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监事会同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监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 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
7 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行召集和主持。 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8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4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 或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监事会和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第六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9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
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
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
证券;
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10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调
(七)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整和变更;
和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程规定的,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规定的,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11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5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公
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份总数。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投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12
的方案; 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购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的设置; 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 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和奖惩事项;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度;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6
(十一)制定本章程修改的方 度;
案;
(十一)制定本章程修改的方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案;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项;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所;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和
(十六)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和股
股权激励计划;
权激励计划;
(十七)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审
(十七)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审议
议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三)、第(五)项、第(六)项的
(三)、第(五)项、第(六)项的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事宜;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事宜;
(十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
(十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款 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款 董事
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香 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香港
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确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13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 监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 监事
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的 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的信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完整。若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若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14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监事应当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申请披露。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7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二百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二百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15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人员。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二百零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百零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16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任。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至少公布两次财务报告,即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证券上市地
的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监管机构报送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每一会计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年度公布四次财务报告,即在会计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年度的前三个月结束后的 30 天内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
公布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会计年度 的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监管机构报送
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天内公布 并披露中期报告。另外,公司须在
17 有关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及有
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的前九个
月结束后的 30 天内公布第三季度 关会计年度为期六个月或以下刊登
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20 有关每一会计年度的业绩初步公告
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及上半年会计年度的业绩初步公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业
绩初步公告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证券上市
地的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监管机构的
规定进行编制。
根据上述修订意见,公司将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条文序
号,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修订),将相关数字修订为大写。
8
附件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序号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粗斜体显示部分为建议修订内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情
现《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形之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
1 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月内召开。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
告。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2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料。
材料。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3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9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公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
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份总数。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决权等股东权利。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 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行政法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4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
10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采用累积投票制。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
况。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
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 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
证券; 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5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调 (七)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整和变更; 和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规定的,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
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 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
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 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
和载入会议记录。 入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6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期限不少于十年。
11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
- 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7
“多于”,不含本数。
根据上述修订意见,公司将相应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
的条文序号,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将相关数
字修订为大写。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