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中船防务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3-31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
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
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的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
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
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
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
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
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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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
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
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
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
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
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
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
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
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
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
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并为独立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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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综合主板上市规则》)
的第三方。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
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
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
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
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
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或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或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2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超过 200 万元金额的对外捐赠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拟定捐赠方案,按照本制度第十二
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将对捐赠事宜统一规划部署,子公司(含分支机构)若涉及对
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严格依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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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
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
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
所各自的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 “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程
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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