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4-09-11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累
积投票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和《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表决权,即股
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数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
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且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
两名)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施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
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但前述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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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天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非职工监事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八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监事应当分别选举。
1.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一名或数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大会的一名或数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3. 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会的一名或数名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
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投票表决权数。投向
任意一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并且
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
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董事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若超过,则该股东的所
有投票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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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东投票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但其对一名或数名
候选人集中或分散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
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
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
该股东放弃相应表决权。
第十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和见证律师清点票数,由
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
票合并统计结果后,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
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按
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
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增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此时原任董事、监事不得离任,已
经当选的董事、监事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选举
产生后一同就任。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
指定人员应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对每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只设
“投票权数”项,不设反对或弃权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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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施行,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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