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2014-12-20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团”)所属公司外
币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外
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
行办理的对冲远期汇率波动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等业务。
严禁开展除此之外的任何形式外币风险投机或者投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公司”),联营
企业、合营企业、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业务
流程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
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
汇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业务管理
第九条 所属公司应成立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小组,由该小组行使远期外汇交
易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应包括: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法
律部门负责人,并尽可能聘请外汇金融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订公司年度远期外汇交易额度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
(三)负责审定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
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所属公司应制定远期外汇交易内部操作流程,明确部门、岗位职
责和业务流程,内部操作流程经所在公司外汇交易管理小组批准后报集团财务
部备案。
第十二条 所属公司经所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远期外汇交易额
度计划应及时向集团财务部书面报告,并经集团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在授权范
围内开展远期外汇交易。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所属公司在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
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所属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
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集团风险
管理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期
间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出具专业意见。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远期结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远期结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额度的比例超过 1%时或
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时,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
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并立即将上述情况报告集团财务部和集团董事会秘
书处。
所属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警示直至向
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集团及所属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
的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所属公司应每月统计远期外汇交易的盈亏情况,并在次月十日前
向集团财务部和集团董事会秘书处通报。
集团董事会秘书处根据所属公司通报的定期盈亏情况及重大风险报告情况,
按规定需要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制订并修改,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所属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其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负责解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