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5-08-22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请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认真审阅公司聘请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件后,发表事前意
见如下:
因实施配股需要,公司拟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
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简称“本次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由于公司董
事王非先生同时担任兴业证券董事,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
定价参考行业平均水平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上述定价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我们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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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保荐
机构和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管 欣 罗妙成 蔡志强
201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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