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8-22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聘请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聘请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为保荐机构和主
承销商(简称“本次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系因实施配股需要,由于公司
董事王非先生同时担任兴业证券董事,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
易定价参考行业平均水平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符合公允性原则。本次关联交易
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交
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聘请兴业证券为本次配股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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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保荐
机构和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管 欣 罗妙成 蔡志强
201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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