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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10-26  

						 证券代码:600686              股票简称:金龙汽车            编号:临 2015-076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606,738,51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
红利 0.5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自然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香港联交所“沪股通”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9日
     ●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中期
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9 月 3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201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中期
    2、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606,738,51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合计向
全体股东分红 30,336,925.55 元(含税)。
    三、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0 月 29 日
    2、除权除息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 2015 年 10 月 29 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以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漳州闽粤第一城有限公司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2、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代扣代缴税收的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 元。
    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 A 股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
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
每股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该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 0.05 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92-2969815
    联系人:王海滨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