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12-31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
会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为 17,700 万元,
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厦
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以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增加经营利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公司子公司 2016 年度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为信誉良好的客户提供银行按揭贷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和电子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业务,该项业务的实施能够有效推动销售收入,确保公司的长
期持续发展,未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
三、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事先知晓金龙集团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本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
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定价模式符合诚实、信用、公正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公
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金龙集团董事会对上述议案
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则
及金龙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买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管 欣 罗妙成 蔡志强
201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