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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1-16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PRC Law Firm of Excellence at Ministerial Level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一月



                               厦门市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栋 16-17 层
                         (TEL):86-592-5883666       (FAX):86-592-5881668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 天衡意字第 007 号



致: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 年修订本,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 年 9 月修订本,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胡小媛、张泽彬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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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

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

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

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4、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

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

告。

     鉴此,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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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

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上发布了《金龙汽车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668

号 22 层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具体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廉小强先生主持,就公告中所列的事项进

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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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262,339,2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06738511】股的【43.2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高级管理

人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 2016 年度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为:【261,981,3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99.86】%;【154,485】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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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0.05】%;【203,4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使用闲臵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262,128,8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99.91】%;【7,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0.00】%;【203,4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262,128,8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99.91】%;【7,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0.00】%;【203,4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

     4、审议通过《关于超级短期融资券注册和发行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262,128,8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99.91】%;【7,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0.00】%;【203,4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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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网络投票细

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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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小媛


负责人:孙卫星                                  张泽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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