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6-04-30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5]614号文批准,于2015年4月29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414.14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7.92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127,362.59万元,分别存入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35101561001052513721、35101561001052513714账号及兴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129910100100355551账号。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
(2015)第350ZA001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2015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
(1) 本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8.9亿
元,具体情况如下:
1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总投 其中:募集资金 以自筹资金预 募集资金置
项目名称
资 拟投入金额 先投入金额 换金额
收购创程环保
89,000.00 89,000.00 89,000.00 89,000.00
100%股权
(2)本公司已按照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20,662.59万元。
综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109,662.59万元,尚未使用的金
额为17,700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厦
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
办法于2006年7月21日经本公司董事会五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7月18日经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修订。
根据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从2015年4月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
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管理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15
年12月31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存放和
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累计使用 109,662.59 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
金余额为 17,700.00 万元,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余额为 18,031.84 万元,两者差额 331.84
万元为存款利息收入扣减银行手续费用后的净额。
募集资金在专户中存放情况如下:
2
开户 截至 2015 年 12 月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名称 账号
主体 31 日余额(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35101561001052513721 -
厦门厦禾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35101561001052513714 18,031.84
厦门厦禾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129910100100355551 -
厦门分行文滨支行
合计 18,031.84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支行账号为35101561001052513721的银
行账户已于2015年8月销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文滨支行账号为
129910100100355551的银行账户已于2015年12月销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经2015年12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节能与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承诺投资的17,700万元,暂时性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2016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将原计划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的资金17,700
万元及其利息的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尚需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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