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关于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的公告2016-11-29
证券代码:600686 股票简称:金龙汽车 编号:临 2016-080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0 月,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 45%股权)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苏州金龙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行政处罚事
项告知书》(财监函[2016]6 号),详见 2016 年 10 月 13 日《金龙汽车关于收到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临 2016-072)。2016 年 11 月 25 日,苏州
金龙公司收到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46 号,以下
简称“《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关于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50 号,以下简称
“《处理决定》”)。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
[2016]1 号),2016 年 2 月至 3 月,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苏州金龙公司 2013 年至
2015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查出主要
问题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截至检查日,苏州金龙公司申报 2015 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
中,有 1,683 辆车截至 2015 年底仍未完工,但在 2015 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
证,不符合申报条件,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51,921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私人购买新能
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30 号,2016 年 8 月 18
日前有效)第八条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 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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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对苏
州金龙公司作出按违规问题金额的 50%处以 25,960.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苏州金龙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 25,960.5 万元缴
入中央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二、《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
[2016]1 号),2016 年 2 月至 3 月,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苏州金龙公司 2013 年至
2015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
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截至检查日,你公司申报 2015 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
1,683 辆车截至 2015 年底仍未完工,但在 2015 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不
符合申报条件,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51,921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私人购买新能
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30 号,2016 年 8 月 18
日前有效)第八条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 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二)处理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和《私人购买
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30 号,2016 年 8 月
18 日前有效)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决定追回苏州金龙公司 2015 年中央财
政预拨资金 51,921 万元,该笔资金将在 2015 年度资金清算过程中予以扣减;从
2016 年起取消苏州金龙公司中央财政补助资格。苏州金龙公司 2015 年度中央补
助清算资金将在缴纳罚款后按程序下拨。苏州金龙公司应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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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四部委验收合格后,可以恢复苏州金龙公司中央财政补助资
格。
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财政部申
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经慎重考虑,苏州金龙公司拟接受财政部的处罚决定和处理决定。苏州金龙
公司将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缴纳罚款,争取苏州金龙公司 2015 年度
中央补助资金能尽早执行清算。苏州金龙公司将按照《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整
改,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尽快恢复中央财政补助资格。
截至目前,苏州金龙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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