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1-29
特急
财政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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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监 (2016) 46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288 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
查的通知)) (财监 (2016) 1 号), 2016 年2 月至 3 月,我部组织检查
组对你公司 2013 年至 2015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
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查出主要问题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截至检查日,你公司申报 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
源汽车中,有 1683 辆车截至 2015 年底仍未完工,但在 2015 年提前
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不符合申报条件,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5192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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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私
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 (2010 J
230 号, 2016 年 8 月 18 日前有效)第八条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的通知)) (财建 (2013J 551 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
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我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按违规问题金额的 50%处以 25960. 5 万元罚
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财政部驻江苏省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 15 号)申领并
填写"一般缴款书" (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
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 103050199 ),将罚款
25960.5 万元缴入中央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力口处罚款。本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监督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
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依
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
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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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
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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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财政
部驻江苏省、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 11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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