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财政部关于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2016-11-29
特急
财政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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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监 (2016J 50 号
财政部关于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
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
查的通知)) (财监 (2016J 1 号), 2016 年 2 月至 3 月,我部组织检查
组对你公司 2013 年至 2015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
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决定通
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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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截至检查日,你公司申报 2015 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
源汽车中,有 1683 辆车截至 2015 年底仍未完工,但在 2015 年提前
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不符合申报条件,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51921 万元 。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私
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 (2010 J
230 号, 2 016 年 8 月 18 日前有效)第八条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的通知)) (财建 (2013J 551 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二、处理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 ,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
条和《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建 (2010 J 230 号, 2016 年8 月 18 日前有效)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我部决定追回你公司 2015 年中央财政预拨资金51921 万元,该笔资
金将在 2015 年度资金清算过程中予以扣减;从2016 年起取消你公
司中央财政补助资格。你公司 2015 年度中央补助清算资金将在缴
纳罚款后按程序下拨。你公司应对发 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整
改完成并经四部委验收合格后,可以恢复你公司中央财政补助资
格。
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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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 个月
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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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财政
部驻青海省、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 11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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