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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关于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6-12-23  

						证券代码:600686              股票简称:金龙汽车              编号:临 2016-091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2 月 21 日,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 45%股权)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金龙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
信部”)下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信装罚[2016]002 号,
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6 年 11 月,财政部向工信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
[2016]46 号),确认苏州金龙公司申报 2015 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
车中,有 1683 辆车截至 2015 年底仍未完工,但在 2015 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
驶证。经核实,涉及苏州金龙公司生产的 KLQ5020XXYEV5 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
KLQ5040XXYBEV 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6129GAHEVC5 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KLQ6702GEV 型纯电动城市客车、KLQ6802KAEV1 型纯电动客车、KLQ6109TAEV1A
型纯电动客车等 6 个问题车型。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
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信部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苏州
金龙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苏州金龙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 4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8 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工信部决定对苏
州金龙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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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令苏州金龙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 KLQ5020XXYEV5 型纯电动厢式运输
车、KLQ5040XXYBEV 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6129GAHEVC5 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KLQ6702GEV 型纯电动城市客车、KLQ6802KAEV1 型纯电动客车和 KLQ6109TAEV1A
型纯电动客车等 6 个问题车型。
    (二)暂停苏州金龙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
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苏州金龙公司进行为期 6 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
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工信部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
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经慎重考虑,苏州金龙公司拟接受工信部的处罚决定。苏州金龙公司将积
极配合工信部进行整改验收工作,以尽快恢复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
资质。公司将根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就《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件对苏州金龙
公司及公司的影响作出进一步的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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