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6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厦门金龙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充分讨论与分析,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
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18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切实可行,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
立意见
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增资方式投入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增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本实力,保障募
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本事项不存在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于收到募集资金后向子公司增资以实
施募投项目。
公司于募集到位后使用募集资金向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金龙联合汽
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和厦门金龙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控股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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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
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募投项目
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子公司整体效益,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四、关于公司与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时,
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汽集团”)的认购数量及认购价格
的确定原则,公司拟与福汽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此,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
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与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2)
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补充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
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福汽集团出让所持有的厦门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龙房地产”)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对此,我们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调整、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公司核心
竞争力,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本次关联交易定价
体现了公平、公允原则。因此,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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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管 欣 罗妙成 王崇能
2018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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