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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5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9 年经营性
现金需求及投资需求等因素,有利于公司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预案
兼顾了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况,符合《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龙汽车未来三年(2018
-2020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子公司单项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文件的要求,计提
方式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符合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
反映公司资产、财务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
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年度单项
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关于公司《2018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1、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
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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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公司 2018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本议案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8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公司 2018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本议案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
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尚在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公司延长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是为了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
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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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向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持有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旅行车”)60%的股权,
公司为金龙旅行车提供 5 亿元的借款,用于补充金龙旅行车公司流动资金,有利
于其发展。香港嘉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金龙旅行车 40%,按照持股比例为上
述借款提供担保有利于降低公司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九、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梁明煅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厦门
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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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管   欣                    罗妙成                       王崇能




                                                 2019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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