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2020-02-19
证券代码:600686 证券简称:金龙汽车 编号:临 2020-005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8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19〕1557
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10,308,906 股,发行价格为
6.4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15,904,799.9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1,630,701.2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704,274,098.69 元。前述募集资金到账
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
账情况进行审验,并于 2020 年 1 月 24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361Z0008 号
《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元)
户名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截至 2020 年 1 月 备注
23 日)
厦门金龙汽车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134,000,000.00 “收购金龙联合 25%股权
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厦门厦禾支行
项目”、“智能网联汽车应
厦门金龙汽车集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300,000,000.00 用开发项目”、“新能源实
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厦门分行
验室升级改造项目”、“新
厦门金龙汽车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37,372,875.97 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
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厦门分行
及产业化项目”、“新能源
厦门金龙汽车集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
137,372,875.97 前瞻性技术研发项目”
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
额包含部分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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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
门厦禾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
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实彪、李蔚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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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材料;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及合法身份证明。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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