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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91-38281712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实彪、李蔚岚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57 号)核准,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汽车”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10,308,906 股,发行
价格为 6.4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15,904,799.9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
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1,630,701.25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4,274,098.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于 2020 年 1 月 24 日出具容诚验字[2020]361Z0008 号《验资报告》验证
确认。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担任金龙汽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兴业证券完成持
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兴业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兴业证券建立健全并有效地执行了《兴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行业务项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目持续督导工作规程》,并根据金龙汽车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兴业证券已与金龙汽车签订持续督导协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间的权利义务,并已将该协议报至上海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证券与金龙汽车的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就金龙汽车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重大事项保持持续沟通,并于 2020 年
                                              12 月对金龙汽车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    2020 年度,金龙汽车未发生按有关规定
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2020 年度,金龙汽车未发生按有关规定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兴业证券已履行了督导金龙汽车及其董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事、监事、高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出的各项承诺的督导责任。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兴业证券对金龙汽车的公司治理制度进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行了核查,金龙汽车已建立并有效执行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兴业证券对金龙汽车的内控制度的设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金龙汽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车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详见本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况”。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详见本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况”。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详见本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020 年度,金龙汽车或其控股股东、实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0 年度,金龙汽车及控股股东、实际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及时履行承诺,无应向上海证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
易所报告。                                     生。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兴业证券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对金龙汽车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的报道,市场并未出现涉及金龙汽车重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大事项的传闻。2020 年度,金龙汽车不
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无应向上海
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发生。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2020 年度,金龙汽车未发生该等情况。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兴业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金龙汽车 2020 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三季度均出现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50%以上且净利润为负的情形,兴业证券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均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15 日内对金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
                                               龙汽车进行现场检查,并分别于 2020 年
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5 月 13 日、2020 年 9 月 11 日和 2020 年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
                                               11 月 6 日出具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内,兴业证券督促金龙汽
                                               车认真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遵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严格监督金龙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汽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2020 年度,
                                               兴业证券针对金龙汽车的募集资金使用
                                               出具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等核查意见。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金龙汽车 2020 年度持续督
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
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兴业证券认为金龙汽车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金龙汽车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黄实彪                  李蔚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