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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金龙汽车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0686             证券简称:金龙汽车             编号:临 2023-027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附件的修订情况,结合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23年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为使公司制度保持一致性,公司拟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应
条款进行修订,修改条款及修改说明见下表(表格附后)。

    本次公司制度的修订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还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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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拟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与内控审    第二十条 证券部与内控审计部为
        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   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证
        构。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审计委员会   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   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1      等日常工作;内控审计部负责专业   内控审计部负责专业业务的具体实
        业务的具体实施、组织及联络工     施、组织及联络工作。审计委员会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或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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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回避。                       系,须予以回避。

     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拟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一)《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律认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政处罚;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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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   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
        达到二次以上;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达到二次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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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情形;                         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后续培训;                       责;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
                                     1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责;                            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 (四)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
       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      删除原第二项。
       文件,后果严重的。
       无二十七条                      增加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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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评价要求,组织开展公司自评,
                                       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评价。
       第四章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六 删除第四章培训 、第五章考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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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惩戒                         六章惩戒
   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拟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                        第八条 ……
       (三)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
       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并在签订后两个交易日
       监管协议,并在签订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终止
       告。该协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
       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    公告。
       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人;
       3、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
 1     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4、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
       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
       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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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不得
    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非国家法律法   有如下行为:
    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不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
    得将募投资金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通过质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
2   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将募集资金直   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途;
    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利。                             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提供便利;
                                     (四)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
                                     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
    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   银行贷款,但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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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   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   的百分之三十,且承诺在补充流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   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
    供财务资助。                     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
    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   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     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途。                             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议程序:
    (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变化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
4   超过 20%;                       项目,实施新项目;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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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3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   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或者仅涉及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
        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点的,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
        ……                              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
                                          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证券的保荐机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证券的保荐机
        构要求了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状况    构要求了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状况
        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公司应配合    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公司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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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保荐人
        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
   7    议通过后正式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通过后正式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负责解释。                        责解释。

    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是全文修订,不再逐条对比。
    五、其他修订为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简称转全称的调整等,因
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故不作一一对比。
    六、其中《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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