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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金龙汽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0686              证券简称:金龙汽车              编号:临 2023-026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结合中国证监
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及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改条款及修改说明见下表
(表格附后)。

    本次《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还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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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第二条……公司经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第二条……公司经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会和厦门市财政局以厦体改(1992)010 号文
      会和厦门市财政局以厦体改(1992)010 号文
                                               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商
 1    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商行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工商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注册号:350200100014292,统一社会信用代
      号:350200100014292。                    码:91350200154998133X。




 2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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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4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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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除外。
    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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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
                                               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
                                               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
                                               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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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7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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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8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经审计净资产的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      担保;
     二个月内累计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9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的
     审计净资产的                          责任。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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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以及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会议召集人,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应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
                                      4
      序;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登记日;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码。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
12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表决权,且该部分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份总数。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14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5
     持股比例限制。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决议。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股
      决权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      东大会选举产生。
      候选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实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且股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   及以上,且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事时,应当实施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   名) 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施累积投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该次董事、监   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15    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知中,说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累积投票制。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历和基本情况。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16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6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17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反对或弃权。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第一百零三条 ……                    第一百零三条 ……

18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7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
                                           满可连选连任。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19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的二分之一。
     1/2。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组成。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
   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20 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
                                           (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一)。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21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外捐赠等事项;
     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8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门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会计专业人士。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22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 一名,由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2-3 名,由董事会聘   公司设副总裁三至五名,由董事会聘任
 23
      任或解聘。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24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9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25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26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27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28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29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      编制。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30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业务,聘期 一 年,可以续聘。




                                      10
         第二百零七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 第二百零七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31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
1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证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
         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2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3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




                                       11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4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第四十一条 …… 出席会议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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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三、本次《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包括条款编号、大小写、相
关标点等的调整。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故不再作一一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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