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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2023 年 4 月修订)




            为进一步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实
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之有关规定,结
合《厦门金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或公
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
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须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 事 会 报 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针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10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并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10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0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
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
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
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
息的情形。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10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
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 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10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
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
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以下统称“
联络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相关联络员应在第一时间
以书面形式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有效
授权,对该重大事件需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和披露流程提出建议,
并呈报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抄送公司总经理。
    重大事件如需经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审批的,董事长应按照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会议的相关筹备工作;监事会主席应按照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监事会会议。
    重大事件不涉及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审批的,董事长和监事会
主席也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文件由证券部负责起草。公司相关部
门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证券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起草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应得到报告
                            10
部门负责人的确认。文件内容涉及财务数据的,还应取得财务部
门负责人的确认。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未公开信息
前,应按以下流程履行审批和报送程序:
    (一)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报告部门负责人和财
务部负责人(如需) 会签后,将相关文件递交至董事会秘书,拟披
露的定期报告必须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签署确认;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提交董
事长审批。拟披露的重大事件需要董事会或监事会审批后披露的,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再将信息披露文
件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经董事长批准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
信息报送和披露,并通知各位董事。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媒体刊登的相关宣传信
息、以及其他对外的宣传资料中,不应出现公司未公开披露的财
务信息、及其他可能对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有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信息披露完毕后,证券部门应妥善收集、整理和保
存相关资料。除《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相关资料
保存期为十年。



                证券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与
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事务,相关工作人员
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
取同一信息,不得向投资者提供具有误导性的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承担主要责任。
                             10
                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断建立、完善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
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
行披露。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
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
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涉及公司的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
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企业网站和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
当披露的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章程》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等信息
披露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报告和披露的相关责任人为本公司员工,如
出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企业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
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10
    信息报告和披露的相关责任人若非公司员工的,因违反本制度
规定从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的权利。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
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
制作有关的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
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均为内幕知情人。内幕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保密的基本义务:
    (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知情人
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防
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及时报送证券部或董事
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披露。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
                             10
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等。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
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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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本制度所涉“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五)本制度所涉“关联交易”,是指集团或者集团控股子公
司与集团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
易:

    1、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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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款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附加说明:
   本制度经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
   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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