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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进入公司资金账户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
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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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
    (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四)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包
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
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手续。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
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况报公司
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计划进度组
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按规定披露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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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但投资的产品必须安全性高,
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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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前
提下,公司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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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
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策程序,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使用方案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上述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及使用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
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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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客观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科
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
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并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仅涉及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
行股东大会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
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说
明;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的说
明;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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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
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
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题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检
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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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
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证券的保荐机构要求了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状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
    本办法经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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