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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汽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厦

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委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

任命委员,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

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

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公司关

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的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证券部与内控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证券部负责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内控审计部负责专业业

务的具体实施、组织及联络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给予配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

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秘书应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

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

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
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或关联关系,须予

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指引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

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
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自本工作规程生效日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附加说明: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