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1-05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指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
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现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向上海金山巴陵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股东方借款 3 亿元人民币,
期限 6 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3.8%。本次交易构成《上市规则》和《关联交
易指引》项下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吴海君先生、杜军先生、解
正林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前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需要,是按照一般商业
条款进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向上海金山巴陵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股东方借款,并同意将《关
于向上海金山巴陵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股东方借款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