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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5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致: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于 2022 年 1 月 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向上海金山巴陵新材料
有限公司提供股东方借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
基于独立判断,就上述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上海金山巴陵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股东方借款的议案》
    (一)公司与上海金山巴陵新材料有限公司(“巴陵新材料”)的关联交易符
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就前述关联交易有关议案表决时,根据《上市规则》,关联董
事吴海君先生、杜军先生、解正林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境内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遵循了公平、公正、
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同意公司根据对上海金山巴陵新材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与巴陵新材料
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