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上海石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6-23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7 年 6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 3 月 2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 年 3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1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22 年 6 月 2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境内外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
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
控制人;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如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1-
    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要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

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监事会应按要求向交易所报告。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
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
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已知悉的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告知董事
会秘书室。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信息的报道、偿债能力信息的报道予 以求证;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并按要求
将培训情况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九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秘书室,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
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联
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
息披露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公司财务总
                                     -2-
监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接受债券投资者问询,维护债券投资者关系。公司变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如未能
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则暂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
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络及
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前述披露的文件内容应不超出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范围。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以
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
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
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应当披露的信
息及时报送公司对应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董事秘书
室。

    (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的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董事会秘书需了解上述重大事件的情况和
进展时,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
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
应当披露的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公司
上市监管地的要求进行权益披露。
    (四)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3-
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股
份以上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如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第十三条 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则公司
应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露;如不属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均要求披露而仅是
个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根据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
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4-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
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及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
义发布。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语种应符合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时,应尽最大努力使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或相关部门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公司管理层每年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董事会定期对
内控制度进行评价。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付息兑付公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和/或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报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发送股东,并载于公
                                       -5-
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临时公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应当及时

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6-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
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以及“较大”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
规定进行测算;未涉及具体金额的,由公司董事会基于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
                                     -7-
    (三)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 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定期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组织编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并由董事长签署和加

盖公司公章后方可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三)定期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8-
    1.董事会秘书室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
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相应决议文件及交易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送
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
    2.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披露要求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四)如预计在董事会上决定宣布、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准任何年度、半年度或
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上市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董事会召开至少 7 个工作日
前将拟订的会议日期通知相关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或公司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对于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按照《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方可披露;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
审核批准后披露。监事会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审批后披露。
    (二)临时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
网站发布。

    对于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其要求于规定时间在其指定
网站披露。
    (三)信息披露后续事宜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外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公司相应的业务主办
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和报送。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点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9-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其他媒
体的时间及在公司网站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亦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下,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
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依据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结合文件内容研究确定具体通报范围和方式。
    前述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等函件;
    3.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新制定或修改的可能对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规则;
    4.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暂缓披露
    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若及时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或者误导股
东,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十条 豁免披露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其他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可以豁免披露的信
息,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程序后(如需),可以豁免披露。
                                     -10-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4. 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

应当披露的信息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指定专人,编制《上
海石化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审批表》(见附件)并包含以下资料,经本部门审批后提交
董事会秘书室:
    1.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登记,并及时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的资料进
行审核。经确认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要求的,提交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暂缓、豁免业务方可生效。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
披露。
    第三十五条 暂缓、豁免业务生效后,公司应对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档案的保
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三十六条 对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公司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泄

露,并按照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在相关信息公开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要
求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室履行披露程序,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11-
豁免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
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要求的,公司
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第七章   与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三十八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对于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未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的重大活
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等,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生产经营、工程建设、

科技进步等方面的信息,公司可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性信息披露可参照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总经理班子成员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人

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一般不得自行接待公司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
回答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问题。如确有必要,应当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室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应当遵守投资者关系制度的相
关要求,不得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

箱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文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
                                    -12-
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布之前,公司应采取措施要求相关人员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
格保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室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内幕信息管理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公司偿债能力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等信息的知情人
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
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应按照《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规
定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据
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并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13-
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14-
附件
             上海石化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审批表

         申请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期限(注 1)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注 2)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注 3)




       部门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签字)
                                              (签字)

注:1.选择暂缓类别时填写;2.可参考本制度第 29、30 条;3.内幕信息知情人较多时可
另附页。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