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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石化:上海石化关于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11-11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石化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

司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

由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企业管理

部、审计部、董事会秘书室(法律事务部)、纪检监督部等部门

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财务总监任组长。

    第三条 存贷款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

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领导小组作为存贷款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

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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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三)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审计部、董事会秘书室(法律

事务部)、纪检监督部等相关部门按照风险管控的职责分工,积

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

制和化解风险。

    (四)工作小组加强风险监测,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

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

防治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

存贷款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和临时向董事会报告,并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在发生存贷款业务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

估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

告。

    (二)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

的月报及经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

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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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业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六条 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领导小组根据存贷款风险

评估报告内容作出判断,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

对财务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

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等严重支

付危机、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

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

项;

    (二)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三)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

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

还;

    (五)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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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

顿;

    (八)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

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九)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十)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

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

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十一)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财务公司业务风险发生后,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

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将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敦促财务公司提

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

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和

责任。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财务公司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

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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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

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服

从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

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

导,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

款,领导小组应敦促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

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

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

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 财务公司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应

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评估财务公司业务风险,调整存贷

款业务比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其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

存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

取果断行动撤出全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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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若后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变化,以公司发文为准,

上述部门职责自动更替。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如本预案与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存在冲突,则以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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