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化:上海石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1-19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5 年 12 月 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 3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3 年 1 月 1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辖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
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研究、审阅及/或拟定股权激
励计划、股份奖励或股份期权计划方案等。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
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两名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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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且由董事长在委员内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聘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主任由人力资源部主任兼任,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
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除董事薪酬之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
公司收取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工作范围、职责、
重要性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及实施方
案;
(二)薪酬政策及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和主要
评价体系,奖惩制度和标准等;
(三)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及目标,审核及批准管理
层的薪酬建议;
(四)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审核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
务而须支付的赔偿或者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
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赔偿或赔偿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或公平合
理;
(六)确保任何董事或其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其薪酬的制定;
(七)研究、审阅及/或拟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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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作出的决议需提交董事
会审议;其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其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委员会研究事项的
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政策和分配方案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薪酬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其考核
程序: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二)薪酬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根据需要召
开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
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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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薪酬委
员会可以接纳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会议,书面议案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后形成生效决议。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可邀请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社会专业人
士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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