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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安光电: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11-12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 2019-060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公司也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
则,结合自身发展、规划等因素,制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
润分配方案,但利润分配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可单独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实
现盈利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董事
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且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在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后,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
及决策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因国家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公司也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
则,结合自身发展、规划等因素,制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
润分配方案,但利润分配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可单独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实
现盈利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以股票方式分红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红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
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公
司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且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在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后,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独立董事也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待董事会审议后,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
及决策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
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并在召开股东大会
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公
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因国家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
的条件,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次修改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核准。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