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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2-12-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1
正     文 ...................................................................................................................................................... 3
一、 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3
     (一) 发行人内部批准及授权 ............................................................................................................ 3
     (二)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3
二、 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 3
三、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 4
     (一)认购邀请 ................................................................................................................................ 4
     (二)申购报价 ................................................................................................................................ 5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的确定 ............................................................................. 7
     (四)缴款及验资 ............................................................................................................................ 9
四、 关于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 9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9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备案情况 ................................................................................................... 14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 15
五、 结论性意见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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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三安光电”)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 2021 年度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工作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所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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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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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内部批准及授权

    1、2021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表决。

    2、2021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
宜,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3、2022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202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
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3 年 10 月 14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其他内
容保持不变。

    (二)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2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核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4 号),批复核准了三安光电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 671,901,196 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
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权力机构的
必要批准与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 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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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2845A),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票简称为“三安光电”,证券代码为“600703”,自成立至今依法有效存续,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有本次发行股
票的主体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
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申万宏源以
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信证券、申万宏源均为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证券公司,根据其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中信证券具有担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的业务资格、申万宏源具
有担任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的业务资格。

三、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认购邀请

    2022 年 9 月 19 日,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
及《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 以
下简称“《拟竞价对象名单》”)启动本次发行。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报送《发行方案》《拟竞价对象名单》后
(2022 年 9 月 19 日)至申购日(2022 年 11 月 24 日)9:00 期间,收到摩根士丹
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
波鹿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福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UBS AG、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湖南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 9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根据相关邮件发
送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联席
主承销商共向 109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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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具体包括:发
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14 家、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 20 家、证券公司 10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6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59 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
效,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
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申购报价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询价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 9:00 至 12:00。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报价时间内,保荐机构及联
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14 份《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相关附件,并据此簿记建档。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1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7.20         23,000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50         23,00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股
 3                                                          15.66         23,000
        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
 4                                                          15.66         23,000
        限责任公司投连创新动力型投资账户
                                                            16.88         23,000

 5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08         34,000

                                                            15.58         44,000

                                                            16.90         28,000

 6      UBS AG                                              16.65         50,900

                                                            15.82         61,200

 7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96         23,000

 8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53         92,600

                                                            16.16         24,100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58         45,3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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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17.00        50,500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60        56,000

                                                           15.72        72,800

 11     江阴毅达高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03        23,000

                                                           16.46        24,800

 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99        43,300

                                                           15.59        75,100

 13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5.51        25,000

 14     长沙福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0       150,000

       经核查,上述 14 家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除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
其余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上述 14 家投资者均为有效申购。

       由于首轮认购结束后,投资者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认
购股数未达到拟发行股数,且有效认购家数不足 35 家,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联
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联
席主承销商以确定的价格向投资者征询追加认购意向,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
认购邀请书》”)。

       截至 2022 年 11 月 24 日 18:00,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6 名投资者
的追加认购申请,具体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1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50        50,00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50           500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50         5,100

 4      湖南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5.50        25,000

 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50        10,000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50        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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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述参与追加认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追加认购文件;除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在首轮认购中已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投资者外,参与追加认购
的投资者均按《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
申购报价时间内,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14 名投资者回复的
《申购报价单》及 6 名投资者回复的《追加申购单》,均为有效报价,符合《实
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的确定

    1、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2 年 11 月 22 日。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15.50 元/股。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对有效《申购报价单》的认购对象的申购
报价情况进行累计统计,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的“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
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和方式,根据首轮 14 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
按照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15.50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二
十六条、《认购邀请书》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的规定。

    2、发行数量的确定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 671,901,19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90,000 万元。根据询价结果,本次
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509,677,41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899,999,994.50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数量符合本次发行相关会议
通过的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中有关发行数量的规定。

    3、发行对象的确定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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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为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

      根据《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价格
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根据该原
则,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5 名,最终
获配投资者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最终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长沙福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                                                    96,774,193     1,499,999,991.50
        合伙)
  2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000,000     1,426,000,000.00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935,483      928,999,986.50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741,935      801,999,992.50

  5     UBS AG                                         39,483,870      611,999,985.00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548,387      457,999,998.50

  7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387,096      439,999,988.00

  8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129,032      249,999,996.00

  9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4,838,709      229,999,989.50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838,709      229,999,989.5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
 11                                                    14,838,709      229,999,989.50
        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
 12     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创新动                 14,838,709      229,999,989.50
        力型投资账户
 1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838,709      229,999,989.50
        江阴毅达高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4                                                    14,838,709      229,999,989.50
        (有限合伙)
 15     湖南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6,645,169      103,000,119.50

                 合   计                              509,677,419     7,899,999,994.5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分别与本次发行的 15 名发行对象签
订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获配股份数量及认购款缴付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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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符合《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缴款及验资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向 15 名发行对象发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结果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根据
《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应按照要求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前将认购款项足额
缴纳至中信证券指定的收款账户。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
验字(2022)0110083 号《验证报告》,截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止,参与本次
发行的认购对象在中信证券指定账户内缴存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7,899,999,994.50 元。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中信证券将上述认购款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用(含税)、
持续督导费用(含税)后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2022 年 12 月 1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验
字(2022)011008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止,公司已收到
扣除保荐承销费 27,149,999.98 元(含税)、持续督导费 500,000.00 元(含税)
的 出 资 款 人 民 币 7,872,349,994.52 元 。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7,899,999,994.5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0,410,793.51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为 人 民 币 7,869,589,200.99 元 , 其 中 新 增 股本 人 民 币
509,677,419.00 元,余额人民币 7,359,911,781.99 元转入资本公积。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本次发行
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结果合
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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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
       1、长沙福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长沙福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4MABU7YWGXY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 188 号湘江基金小镇 2#栋 2
主要经营场所
                    层 204-334 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      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15,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
经营范围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550077618

住      所          上海市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注册资本            15,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            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
购。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住      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注册资本            890,667.1631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
经营范围            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
                    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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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住    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
经营范围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

     5、瑞士银行(UBS AG)

企业名称            瑞士银行(UBS AG)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QF2003EUS001
(境外机构编号)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住    所
                    Basel,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          房东明

注册资本            385,840,847 瑞士法郎

企业类型            合格境外投资者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境内证券投资。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住    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            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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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

     7、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MA1G5KWGXY

住    所            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8 室

法定代表人          饶刚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募基金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
经营范围            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

     8、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44488082X5
                    长沙市岳麓区玉兰路 433 号西枢纽商务中心购物中心 T3 写字楼
住    所
                    1801-1809
法定代表人          王双云

注册资本            438,000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凭本企业金融许可证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
经营范围
                    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9、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33101471631

住    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 5 号基金大厦 B 座 100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西铁投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
经营范围            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10、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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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576004033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 层 1901-1908 室 20
住    所
                    层 2001-20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强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

     11、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企业名称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4802043P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 429 号 28 层(实际自然楼层 25
住    所
                    层)28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段国圣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
                    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
经营范围
                    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产品参与本次认购。

     12、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创新动力
型投资账户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关于认
购对象的合规性”之“11、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
养老金产品”。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产品参与本次认购。

     1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22202N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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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

     14、江阴毅达高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江阴毅达高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MA1WA55WXT

住    所            江阴市长江路 777 号 19 号楼 60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南京毅达融京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              2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15、湖南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湖南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TGFNW7N

住    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 588 号芯城科技园 4#栋 401F-18 房

法定代表人          朱智斌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资本管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产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含金融、
                    证券、期货)(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
经营范围
                    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备案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提供的认购资料、相关产品登记备案的证明,认购
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阴毅达高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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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要求完
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泰康资产聚
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创新动力型投资账户
参与本次认购,该等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3、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等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
理计划和公募基金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与中国证监会完成了备案。

    4、长沙福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伙企业投资者、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信托公司、湖南
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投资者,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均
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
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未通过直接或通过
利益相关方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鉴于长沙先导高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长沙先导高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长沙先导产
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认购对象长沙福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亦为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发行人将长沙
福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视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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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 2021 年 10 月 15 日、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确认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等事项。鉴于长沙福
芯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2022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沙福芯产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认购对象参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
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结果合
法、有效;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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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答邦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邹佳慧



                                                                   202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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