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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物产中大: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物产中
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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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发出了《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 14:00 时在杭州市环城西路 56
号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挺革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824,079,40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878 %,其中: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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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23,094,0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51 %;反对 371,0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1%;弃权 614,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22,988,8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14%;反对 476,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9%;弃权 614,2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3、《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823,094,0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51%;反对 371,0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1%;弃权 614,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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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23,094,0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51%;反对 371,0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1%;弃权 614,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5、《2019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3,708,2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9%;反对 371,0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5,927,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8%;反对 371,020.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12% ; 弃 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3,031,8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29 %;反对 433,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3 %;弃权 614,2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5,250,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2%;反对 433,320.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715% ; 弃 权
614,24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3%。
     7、《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和审批权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0,343,6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513 %;反对 43,735,8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487 %;弃权 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2,562,6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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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864%;反对 43,735,80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36%;弃权
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公司 2019 年度董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3,319,6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1 %;反对 759,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9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5,538,7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7%;反对 759,658.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1253% ; 弃 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8,179,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11%;反对 3,504,1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41%;弃权 2,395,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