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物 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9 日 14:00 时在杭州市环城西路 56 号 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9 日,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844,298,28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871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2,839,448,0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94 %;反对:4,850,2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06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申请注册发行 2020-2022 年度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2,804,251,6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920 %;反对:38,749,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623 %;弃权:1,297,48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457 %。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公司符合优化融资监管标准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 同意:2,832,201,9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747 %;反对:12,096,29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253 %;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2,832,201,9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747 %;反对:12,096,29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253 %;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 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2,832,201,9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747 %;反对:12,096,29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253 %;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通过。 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 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 同意:2,832,201,9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747 %;反对:12,096,29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253 %;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通过。 7、《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物产环能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议案》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8、逐项审议《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物产环能首次公开发行并至上交所主板 上市方案的议案》 8.1 上市地点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8.2 发行股票的种类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8.3 股票面值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8.4 发行对象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8.5 发行上市时间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8.6 发行方式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8.7 发行规模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8.8 定价方式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8.9 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物产环能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10、《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物产环能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 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的议案》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11、《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上交所主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 权益的议案》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12、《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13、《关于物产环能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14、《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 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5、《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1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 宜的议案》 同意:2,844,216,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8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