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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01-27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1-005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
司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330,394,341.6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 原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金属”)与山
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丽”)等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5 日、2019 年 8 月 17 日、2019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
见公司 2018-051 号公告、2019-060 号公告、2019-089 号公告。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
容:被告山东鲁丽向物产金属归还相关本金,并支付相关欠付利息及逾期付款违
约金,如山东鲁丽不能按时履行,物产金属有权以山东鲁丽、鲁丽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鲁丽集团”)抵押的相关设备、设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被告鲁丽集团、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鲁丽木业”)、薛茂林、薛明浩、张福英、宋树真承担相关连带清偿责任等。具
体判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7 日披露的 2019-060 号公告。
    二、上诉情况
    山东鲁丽、鲁丽集团、鲁丽木业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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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2018)浙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物产金属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物产金属承担。
   具体上诉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披露的 2019-089 号公告。
    三、本次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物产金属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 1948
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693,772 元,由山东鲁丽、鲁丽集团、鲁丽木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
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1948 号】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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