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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物产中大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2-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物
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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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 日 14:00 时在杭州市环城西路 56 号
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 日,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648,422,53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17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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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647,858,3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8696 %;反对:564,1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301 %;弃权: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03 %。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设立董事会法治建设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2,648,185,5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050 %;反对:237,0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950 %;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2,647,174,1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2864 %;反对:1,248,27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7133 %;弃权: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03 %。

     本议案已获通过。

     4、《关于公司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468,558,5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402 %;反对:237,1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605 %;弃权:7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2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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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针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