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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物产中大:物产中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3-013



               物产中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22〕31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解释 16 号规定了“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以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上述
文件规定的起始时间执行。
    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1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

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

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

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

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

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

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

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

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

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

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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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

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变更日期

    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发行方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

日起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

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

理变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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