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在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2018-09-26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在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
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等文件精神,我们作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
关注并认真核查了公司本次在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
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情况,现就有关情况作出如下专项独立意见:
经我们查验,公司本次在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对部分担保人与被
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进行调整后,仍然确保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均是
由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在 187.0558 亿元担保
额度中;并且在具体发生上述担保时,担保人为公司子公司的,不可为非控股子
公司,必须是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被担保人可以是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与非控股子公司。被担保人为全资子公司,无须提供反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
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用于新增借款及借新还旧,属于公司生产经营
及资金合理利用所需要,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和其他重大经营决策均有
内部控制制度予以保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在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
人之间担保额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对上述事项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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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晖明 杨国平 史剑梅 朱 凯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