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地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9-046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
及前期列报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净利润等无实质性影响。
●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发表结
论性意见。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
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
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7】7、财会[2017]8 号、财会[2017]9 号、财
会[2017]14 号和(财会[2018]15 号)通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
前期列报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净利润等无实质性影响,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 2019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
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实施经审议的程序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六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以电子邮
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3:00 在西藏北路 199
号光明地产总部大厦 17 楼智能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 5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5 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沈宏泽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本次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
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30 在西藏北路 199 号
光明地产总部大厦 17 楼智能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韩新胜主持。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
议合法有效。
经本次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
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
会[2017]14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4 月 23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
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公司的会计
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当
期及前期列报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净利润等无实质性影响。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4 月 23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三)监事会发表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下发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
列报》(财会[2017]14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2、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意见;
3、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