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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富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3-29  

						       宁波富达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

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

和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且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其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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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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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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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于 2006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五届五次董事会通过,并

经 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修改,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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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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