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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1月修订)2019-01-15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新华锦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1-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2-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3-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公司原《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