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1月修订)2019-01-15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9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相关人员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
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
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
门及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
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公司原《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