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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锦: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修订)2019-01-15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作用,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华锦国际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
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1-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第九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要经常检查公司相关人员是否认真执行贯彻董事会的决
议,调查公司运行情况,通过对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审查,监督公
司财务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要防止随意改变
资金用途,若要改变资金用途,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对重大投资项目
的资金使用,监事会要对资金划拨、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连续监督,特别是对外
投资的资金使用。在对外划款时,监事会要检查是否按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同意,划转程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金结算标准,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银行信贷担保或抵押贷款,监事会要严格检查是否
按规定经董事会同意,董事会对担保、抵押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引发连带风险的防
范措施是否可行。

                                 -3-
    第二十条 对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收购、出售资产,监事会要检查其资产是否
经过评估,资产价格是否合理;有没有低价出售公司资产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行为;有没有内部人控制的内幕交易,或以一部分股东得利而损害另一部分股东
利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如果交易关联企业或个人与公
司控股股东或董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监事会可以建议委托一个独立的咨询机构审
查交易,以获取公正意见来决定是否批准该项交易。同时检查关联交易是否公正,
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管理层费用开支和报酬,监事会要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要建立对公司经营风险的预报制度。对公司的经营行为、
业务管理、风险防范、资产安全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对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进行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对生产经营活动带有违规违法倾向的问题,及时预测预
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
司员工利益时,可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
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解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有效的内部
监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
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当下列情形出现时,监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建议、

                                -4-
督促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监事会无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时;

    (二)    危及股东的基本利益时;

    (三)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易所作出的决议缺乏公平合理
        性,而又无法就该等事项与董事会取得一致时;

    (四)    其他必要情况出现时。

    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
完整的提案。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三十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
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监事有了解和查
询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会议的提案与召集

    第三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日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三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5-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

                             第五章监事会通知

    第三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章会议的召开与决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7-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监事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工作制度、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导致的
正常的商业风险、损失、损害归属公司,监事无需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
不利法律后果,但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
司利益,并实际造成损失的除外。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为监事购买责任保险,但监事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8-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
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