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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锦: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6-03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0-025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8         -         2020/6/9         2020/6/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5 月 20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75,992,29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6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687,514.6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8         -         2020/6/9         2020/6/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华、王虎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
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对个
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6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67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67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6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拨打下面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85967330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