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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锦:新华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
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
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1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等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加强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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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
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
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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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长领导。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部门为证券部,具体承办和落实投资者管理实务。
证券部工作人员负责履行相关具体职责。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其他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辅助责任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5
    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
    预测或承诺;

    4、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5、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6、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
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
行使权利。

    第二十九条    证券部协助或者按照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履行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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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
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接待具体操作规则:

    1、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部应首
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重大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
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
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
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
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

    2、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
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
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
录像。

    3、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
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
单位应积极配合。

    4、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
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
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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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
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
告。

    5、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6、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受前述调研时,应符合《规范运作》的具体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签署承诺书、形成书面调研记录、事后核实程序
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以电子或 纸质形式存
档,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上证e互动平台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
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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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
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
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
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
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
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
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正式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新闻媒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欢迎各媒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的,应符合
《规范运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四十五条    如有媒体对公司采访,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
统一安排。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
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证券部做好记录、存档等。

    第四十六条    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媒体,并确保提
供的公司信息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充

                                   9
分、有效、公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媒体参加公司的活动 或股东大会,进行 预约登记管
理,报道文章内容由公司证券部进行审核,并不得先于法定信息披露刊登。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
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十八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
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
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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