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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锦:新华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行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

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的披露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

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1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八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2
    第十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第七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人。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3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

监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上市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4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

者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

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

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标准,但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
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两条规定。

                                   5
    本制度第七章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九条规

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本

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

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

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

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规则第十七条、第十

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6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参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

到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

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规定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

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

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

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条     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监

管指引第 5 号》关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审议及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7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

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

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

                                   8
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

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
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
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

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
易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

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
报告形式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
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9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

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本制度本章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
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

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
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10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
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

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本制度规定披露标准,

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

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

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

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

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

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

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11
    第五十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存款、贷款利率等的确定方式,

并与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指标对比,说明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

否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

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
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关联人数量众多,上市公司难以披
                                  12
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

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本制度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

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

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

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

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五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五十五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

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

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13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七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

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

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 关联共同投资

    第六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

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14
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

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

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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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

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公司原《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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