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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传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公告2018-11-21  

						 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长江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8-032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九十三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

司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1.原“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传播新知,彰显人文,为

阅读者提供最佳选择,打造中国优秀的中文内容提供商、优质的专业

增值服务商、优异的文教网络运营商、优绩的文化战略投资商。”

     修改为“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传播新知,彰显人文,

为阅读者提供最佳选择,打造中国优秀的中文内容提供商、优质的专

业增值服务商、优异的文教网络运营商、优绩的文化战略投资商。坚

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 原“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国家授

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相关的投资业务,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
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出版物印

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1 日);出版物版权及物资贸易;新介质媒体开发与运营(不含其他

许可经营项目)。”

     修改为“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国家

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相关的投资业务,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

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出版物印

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出版物版权及物资贸易;新介质媒体开发与运营(不含其他

许可经营项目)。”

    3.原“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2)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 4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4. 原“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修改为:“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5. 原“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修改为:“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4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6.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时提供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时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上述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对外担保

    审批除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7. 原“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8.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不超过 1 亿元的事项,或在一年

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

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10%;

       (二)对外融资

       审议公司单笔金额不超过 2 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25%的对外融资事项;

       (三)委托理财

       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 2 亿元、单笔非保本类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 1 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不超过 20%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下的事项,或在一年内

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

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

    (二)对外融资

    审议公司单笔金额 2 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25%以下的对外融资事项;

    (三)委托理财

    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 2 亿元以下、单笔非保本类委

托理财金额 1 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9.原“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0.原“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牵头负责。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提名和选举,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提名和选举,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11.原“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拟决策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拟决

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

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12.原“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

过”,都含本数;“以下”、“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足”

不含本数。”

    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

过”都含本数;“以下”、“超过”、“不满”、“以外”、“少于”、“低于”、

“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1.原“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原“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2)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为“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 4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3. 原“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以下”、“不足”不含

本数。”

    修改为“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

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低于”、“以下”、“多于”、“不

足”不含本数。”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1.原“第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经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可

代行部分董事长职权。”

    修改为“第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2.原“第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3 年,可连选连

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修改为“第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

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原“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三) 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时提供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时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三) 对外担保

    审批除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4.原“第四十七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原“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定期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定期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6.原“第九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以下”、“多于”、“不足”不含

本数。”

    修改为“第九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

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低于”、“以下”、“多于”、“不

足”不含本数。”

    四、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修订内容

    1.原“第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办公

会行使如下职权:

    (六)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

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

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10%。

    2、对外融资
    审批公司单笔金额不超过 2 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25%的对外融资事项。

    3、委托理财

    审批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 2 亿元、单笔非保本类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 1 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不超过 20%的委托理财事项。

    4、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

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修改为“第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办

公会行使如下职权:

    (六)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 1 亿元以下的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

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
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

    2、对外融资

    审批公司单笔金额 2 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25%以下的对外融资事项。

    3、委托理财

    审批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 2 亿元以下、单笔非保本类委

托理财金额 1 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4、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

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2.原“第五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也

可根据需要指定公司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修改为“第五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也可根据需要指定公司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3.原“第六条 董事长办公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副董事

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根据需要,可

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与会人员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方可

召开董事长办公会议。”

     修改为“第六条 董事长办公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总经

理,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根据需要,可通知公司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与会人员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董事

长办公会议。”

     4.新增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

都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低于”、“以下”、“多于”、“不

足”不含本数。”

     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依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上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