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传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公告2018-11-21
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长江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8-032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九十三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
司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1.原“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传播新知,彰显人文,为
阅读者提供最佳选择,打造中国优秀的中文内容提供商、优质的专业
增值服务商、优异的文教网络运营商、优绩的文化战略投资商。”
修改为“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传播新知,彰显人文,
为阅读者提供最佳选择,打造中国优秀的中文内容提供商、优质的专
业增值服务商、优异的文教网络运营商、优绩的文化战略投资商。坚
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 原“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国家授
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相关的投资业务,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
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出版物印
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1 日);出版物版权及物资贸易;新介质媒体开发与运营(不含其他
许可经营项目)。”
修改为“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国家
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相关的投资业务,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
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出版物印
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出版物版权及物资贸易;新介质媒体开发与运营(不含其他
许可经营项目)。”
3.原“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2)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 4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4. 原“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修改为:“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5. 原“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修改为:“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4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6.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时提供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时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上述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对外担保
审批除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7. 原“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8.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不超过 1 亿元的事项,或在一年
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
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10%;
(二)对外融资
审议公司单笔金额不超过 2 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25%的对外融资事项;
(三)委托理财
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 2 亿元、单笔非保本类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 1 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不超过 20%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下的事项,或在一年内
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
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
(二)对外融资
审议公司单笔金额 2 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25%以下的对外融资事项;
(三)委托理财
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 2 亿元以下、单笔非保本类委
托理财金额 1 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9.原“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0.原“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牵头负责。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提名和选举,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提名和选举,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11.原“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拟决策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拟决
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
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12.原“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
过”,都含本数;“以下”、“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足”
不含本数。”
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
过”都含本数;“以下”、“超过”、“不满”、“以外”、“少于”、“低于”、
“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1.原“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原“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2)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为“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 4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3. 原“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以下”、“不足”不含
本数。”
修改为“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
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低于”、“以下”、“多于”、“不
足”不含本数。”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1.原“第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经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可
代行部分董事长职权。”
修改为“第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2.原“第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3 年,可连选连
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修改为“第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
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原“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三) 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时提供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时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三) 对外担保
审批除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4.原“第四十七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原“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定期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定期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6.原“第九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以下”、“多于”、“不足”不含
本数。”
修改为“第九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
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低于”、“以下”、“多于”、“不
足”不含本数。”
四、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修订内容
1.原“第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办公
会行使如下职权:
(六)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
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
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10%。
2、对外融资
审批公司单笔金额不超过 2 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25%的对外融资事项。
3、委托理财
审批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 2 亿元、单笔非保本类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 1 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不超过 20%的委托理财事项。
4、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
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修改为“第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办
公会行使如下职权:
(六)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 1 亿元以下的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
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
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
2、对外融资
审批公司单笔金额 2 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25%以下的对外融资事项。
3、委托理财
审批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 2 亿元以下、单笔非保本类委
托理财金额 1 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4、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
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2.原“第五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也
可根据需要指定公司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修改为“第五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也可根据需要指定公司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3.原“第六条 董事长办公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副董事
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根据需要,可
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与会人员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方可
召开董事长办公会议。”
修改为“第六条 董事长办公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总经
理,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根据需要,可通知公司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与会人员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董事
长办公会议。”
4.新增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
都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低于”、“以下”、“多于”、“不
足”不含本数。”
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依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上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1 日